岑耀声、岑成洪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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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204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岑耀声、岑成洪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岑耀声;岑成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0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岑耀声,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岑成洪,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岑耀声与被执行人岑成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5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额51125.08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金融机构等账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住所地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年)。本院已通过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仁贵审判员 吴玉娟审判员 伍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裕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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