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武、杨先定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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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529号案件名称
白洪武、杨先定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洪武;杨先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白洪武,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杨先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32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杨先定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白洪武借款2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被告杨先定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4月27日,本院通过集约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和禁止高消费项目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2021年5月11日,本院委托裕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5月11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5月18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回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2021年5月27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和财付通账户。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2日,本院委托六安市终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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