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4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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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4993号案件名称
李佳、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佳;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4993号 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4135207C。法定代表人:权春菊。委托代理人:张海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小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佳,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拖欠物业费已缴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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