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云龙与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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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案件名称
封云龙与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封云龙;涂启宝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申请人:封云龙,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涂启宝,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封云龙与被申请人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封云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涂启宝的银行账户存款9145.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封云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涂启宝的银行账户存款9145.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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