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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云龙与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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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
  • 案件名称

    封云龙与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封云龙;涂启宝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13号申请人:封云龙,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涂启宝,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封云龙与被申请人涂启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封云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涂启宝的银行账户存款9145.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封云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涂启宝的银行账户存款9145.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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