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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日祥、林日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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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488号
  • 案件名称

    林日祥、林日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日祥;林日峰;高广清;林日辉;吴长贵;辛伟;薛文斌;梁学霞;徐绍清;李少义;石富龙;任彦强;金玉芬;高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488号原告林日祥,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林日峰,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高广清,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林日辉,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吴长贵,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辛伟,男,1967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薛文斌,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梁学霞,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徐绍清,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李少义,男,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石富龙,男,1969年1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任彦强,男,1970年4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林日祥,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被告金玉芬,女,35岁,现XXXXX。被告高爽,男,35岁,现XXXXXX。原告林日祥等十二原告与被告金玉芬、高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十二原告水稻款5736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日祥等十二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3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石 野人民陪审员 杨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语书 记 员 房加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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