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喜荣、侯宝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申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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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申150号案件名称
白喜荣、侯宝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喜荣;侯宝忠;侯建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喜荣,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禄,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宝忠,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建国(侯宝忠之子),1991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再审申请人白喜荣因与被申请人侯宝忠、侯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7民终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喜荣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2046号民事裁定,重新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白喜荣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求明确具体,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白喜荣在一审庭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工算账,上诉人白喜荣在二审庭审中对该事实亦认可,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错误。理由是:1、再审申请人白喜荣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起诉状对申请人的诉求表述的十分明确,申请人的起诉状已载卷在一、二审卷宗内,可以证明此事。在二审法院开庭时,由于二被上诉人对拖欠我工资金额提出异议,我说可以对账,而不是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上述说辞是对我真实意思的误解。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最后作出错误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白喜荣在一审庭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工算账,其在二审庭审中对该事实亦认可。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白喜荣可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后再行起诉。综上所述,白喜荣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喜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姚雪峰审 判 员 刘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 双书 记 员 项彦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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