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廷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3民初11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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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3民初1187号之三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廷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廷;黄景鸿;余艳红;湛江中捷石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3民初1187号之三原告: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3号二层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62729XY。法定代表人:蔡建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平,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廷,男,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鹏,广东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景鸿,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余艳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中捷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友谊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805845K。法定代表人:陈俊廷。原告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廷、黄景鸿、余艳红、湛江中捷石油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362.8元,减半收取75681.4元,由原告湛江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75681.4元。审 判 长 蔡 毅人民陪审员 彭家明人民陪审员 苏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胡 萍书 记 员 冯茵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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