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冯巧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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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8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冯巧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冯巧玲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茅朝阳。 被执行人:冯巧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巧玲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浙108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巧玲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冯巧玲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透支本金47046.51元,利息5160.09元,违约金2993.43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3月36日开始的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手续费171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元,案件执行费730.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冯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冯巧玲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巧玲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巧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汽车和×××北京现代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冯巧玲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和其他理财投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巧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鉴于执行人冯巧玲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巧玲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巧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冯巧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8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巧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冯巧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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