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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弘邦电子商行、中山市云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7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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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7052号
  •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弘邦电子商行、中山市云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弘邦电子商行;中山市云升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7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弘邦电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88697481K,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18号玉峰豪廷10幢101卡。主要负责人:连伟杰。被执行人:中山市云升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ER5P3T,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仁和路东69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晓红。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弘邦电子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云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2072民初1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7217元及税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248元,被执行人没有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7986元,其中3720元用于支付本案和本院(2021)粤2072执457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4316元优先退还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剩余9950元两个案件按照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可分配1364元,加上案件受理费本案共可分配3612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电子式负载老化机一台、超声波塑焊机一台、生产线一条,因该设备价值过低,属无益拍卖,本院不予拍卖处理。此外,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限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粤2072执70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伍劲恒执行员  冯文俊执行员  吴锦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嘉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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