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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粉与陈明山、石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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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4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杜兰粉与陈明山、石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杜兰粉;陈明山;石汝明;于红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兰粉,女,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陈明山,男,1967年1月28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石汝明,男,1970年7月2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于红娣,女,1968年8月26日生,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杜兰粉与陈明山、石汝明、于红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山、石汝明、于红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一份,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但约定和解还款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莫海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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