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喜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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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1179号案件名称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喜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翁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喜标;余足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9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伟东,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喜标,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余足金,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喜标、余足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29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朱喜标、余足金应分期偿还借款本息560020.2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2.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喜标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朱喜标、余足金尚欠借款本金420000元,利息106690.40元。二、上述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分三年偿还,每个月偿还15000元,在每月的30日前将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朱喜标所有的位于龙仙镇××××房的不动产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四、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喜标、余足金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一期逾期未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结案后一并缴纳。本院认为上述约定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现已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229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杰审判员 何高兴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树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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