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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陈毅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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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7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陈毅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陈毅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446K,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 主要负责人:吴继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珍,女,197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珍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本金271717.34元,支付截至2021年1月20日止的利息6237.3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34.5元、执行费41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珍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陈**珍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珍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博大路163、175、205、209号,天童南路2357、2365、2377号,天童南路2381弄41号216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鄞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但经二次拍卖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处理,也不接受抵押物以物抵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珍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圣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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