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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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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50号
  • 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王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0号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        经营者:段玉新。        被告:王平,男,1972年8月31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诉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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