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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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王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50号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 经营者:段玉新。 被告:王平,男,1972年8月31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诉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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