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源、郑雅致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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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198号案件名称
陶源、郑雅致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陶源;郑雅致;唐山至信投资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198号原告:陶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郑雅致,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至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创业中心(西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94692688X。法定代表人:郑雅致。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60127850XT。法定代表人:郑昊。原告陶源与被告郑雅致、唐山至信投资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陶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蕊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人民陪审员 郝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乔 方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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