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嘉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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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777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嘉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嘉仪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777号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秋,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妙红,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嘉仪,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嘉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磊代理书记员 熊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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