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芳与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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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134号案件名称
孙永芳与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永芳;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孙永芳,男,1971年4月19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鹏,男,1960年8月17日生,贵州省花溪区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孙永芳申请执行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月18日向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永芳以其和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与案外人正打执行异议之诉,周期较长,需待异议之诉结束方可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鹏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恭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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