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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平、向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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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恢253号
  • 案件名称

    张万平、向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万平;向冬梅;罗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平,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向冬梅,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罗俊,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万平与被执行人向冬梅、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27日本院网扣被执行人罗俊的银行存款2000元,同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万平案件执行兑现款2000元。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罗俊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万平兑付50000元,剩余利息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万平表示放弃对利息及诉讼费的执行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据(2019)湘312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提出的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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