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星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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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98号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星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星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理人:甘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星星,女,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81民初1233号民亊调解书,在执行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星星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星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郑星星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星星巳向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53,7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星星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681执119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巢 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黎尚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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