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殿华、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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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95号案件名称
苏殿华、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殿华;王恩飞案件缘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95号原告:苏殿华,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王恩飞,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苏殿华诉被告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殿华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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