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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殿华、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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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95号
  • 案件名称

    苏殿华、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殿华;王恩飞
  • 案件缘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95号原告:苏殿华,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王恩飞,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苏殿华诉被告王恩飞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殿华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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