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建国、徐军政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民初6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民初669号
  • 案件名称

    鲁建国、徐军政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鲁建国;徐军政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人:鲁建国,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徐军政,男性,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鲁建国与徐军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21)豫14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徐军政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鲁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徐军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徐军政未按照本院法律文书及时履行义务。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徐军政的居住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军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金大义乌商业街3幢1单元401室房产一套,现已将房产进行查封。三、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徐军政、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军政的具体居住信息。四、申请人鲁建国与徐军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2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徐军政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申请人鲁建国与被执行人徐军政是亲戚关系,他们私下沟通调解,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除已查封的房产外,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军政有继续向申请人鲁建国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