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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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力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林;赵玉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晓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洲,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力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晨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赵家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林,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玉涛,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力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林、赵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后,经查询,除在首次执行中采取的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胡建立审 判 员 王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特别提示: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了潘林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号房产【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01号】,期限三年。2021年3月17日,轮候查封了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皖F×××××、皖F×××××、皖F×××××、皖F×××××、皖F×××××、皖F×××××、皖F×××××号车,期限各二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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