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飞、贾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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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杨龙飞、贾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龙飞;贾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杨龙飞,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贾媛,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杨龙飞申请执行贾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代理审判员 孔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方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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