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张艳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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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95号案件名称
王栋、张艳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栋;张艳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395号 原告:张艳妮,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栋,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艳妮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艳妮诉称,2021年5月,被告向其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并向其出具借条。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富平县XX镇XX村XX组,属渭南市富平县;XX乡XX村XX街XX号,属西安市长安县;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未央区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地址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且就该地址未能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询,原告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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