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荣青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恢6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恢610号案件名称
章荣青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章荣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恢610号被执行人:章荣青,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荣青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1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江子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栋、张艳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95号 下一篇 史金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2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