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林昌、翦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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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728号案件名称
胡林昌、翦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林昌;翦立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胡林昌,男,194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翦立波,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胡林昌与翦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翦立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林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胡林昌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翦立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翦立波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翦立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林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翦立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林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佘中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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