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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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971号案件名称
张奇、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奇;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971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法定代表人:解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晶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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