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新昌县东达家具店等蒋土香、蒋首尧、蒋锰浩、吴婷婷、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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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464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新昌县东达家具店等蒋土香、蒋首尧、蒋锰浩、吴婷婷、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新昌县东达家具店;蒋土香;蒋首尧;蒋锰浩;吴婷婷;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95457475E),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吕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燊燊,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达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BG7MA9G),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东联村湖滨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土香。 被执行人:蒋土香,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蒋首尧,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蒋锰浩,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吴婷婷,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890227115),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5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吴婷婷。 被执行人: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40493172),住嵊州市黄泽镇金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蒋首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达家具店、蒋土香、蒋首尧、蒋锰浩、吴婷婷、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俞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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