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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某中心与吕某、石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9执恢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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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9执恢10号
  • 案件名称

    麟游县某中心与吕某、石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吕某;石某;李某担保;麟游县某中心;李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9执恢10号麟游县某中心、吕某、石某、李某:申请执行人麟游县某中心与被执行人吕某、石某、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麟游县某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某、石某、李某清偿借款69226.5元、承担诉讼费9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2.2元,以上总计71098.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吕某网络资金20922.32元(总计五笔:4486.95元、6592.37元、7744.29元、1000.21元、1098.5元)、吕某缴纳现金一笔10000元,扣划李某银行账户资金23705元(总计四笔:9435元、730元、310元、13230元)、扣划石某银行账户资金一笔16471.38元、以上共计71098.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麟游县某中心借款69226.5元,承担诉讼费9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2.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9执恢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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