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祝豹与曹赏、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2民初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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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2民初940号案件名称
徐祝豹与曹赏、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祝豹;曹赏;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2民初940号原告:徐祝豹,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谭玉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赏,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程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XXX号XXX-XXX-XXX-XXX室。在本院审理原告徐祝豹与被告曹赏、被告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豹撤回对被告曹赏、被告大连邦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祝豹负担。审 判 员 王寰瑾法官助理 谢亦周书 记 员 陈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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