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章奕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章奕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章奕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移交执行单位: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章奕群,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章奕群罚金一案,南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缴纳义务。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同时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开设账户,在反馈账户余额中,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0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393.6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0523执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90.00元缴纳罚金。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章奕群户籍所在村居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奕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尚未缴纳罚金610元,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523执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梅   浩审 判 员  陈   镇   洲审 判 员  罗   英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伊娜书记员章卓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