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奕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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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案件名称
章奕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章奕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523执63号之一移交执行单位: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章奕群,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章奕群罚金一案,南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缴纳义务。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同时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开设账户,在反馈账户余额中,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0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393.6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0523执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90.00元缴纳罚金。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章奕群户籍所在村居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奕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尚未缴纳罚金610元,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523执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梅 浩审 判 员 陈 镇 洲审 判 员 罗 英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伊娜书记员章卓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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