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8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885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红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885号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桃北小区21号楼1单元2层7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茹,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红艳,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彩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会芳、寇月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267号之一 下一篇 尤正娴、刘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