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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正娴、刘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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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尤正娴、刘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尤正娴;刘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申请人:尤正娴,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申请人:刘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尤正娴与被申请人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6083号民事裁定,冻结刘力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2日,尤正娴、刘力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尤正娴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力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尤正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力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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