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正娴、刘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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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尤正娴、刘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尤正娴;刘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83号之一申请人:尤正娴,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申请人:刘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尤正娴与被申请人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6083号民事裁定,冻结刘力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2日,尤正娴、刘力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尤正娴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力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尤正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力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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