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芳、寇月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2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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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2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会芳、寇月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会芳;寇月朋;寇月元;马竹贤;马竹贤;寇月朋;杨会芳;寇月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驻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与延安路十字口。 负责人:刘渭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杨会芳,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寇月朋,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系被告杨会芳之夫。 被执行人:寇月元,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马竹贤,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系被告寇月元之妻。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与杨会芳、寇月朋、寇月元、马竹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会芳、寇月朋、寇月元、马竹贤应履行案款687852.39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37元、执行费9279元,但被执行人杨会芳、寇月朋、寇月元、马竹贤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偿还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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