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土朝、陈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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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787号案件名称
蒋土朝、陈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土朝;陈清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82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蒋土朝,男, 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505231019,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陈清华,男, 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009145131,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蒋土朝与被执行人陈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82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6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建康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汪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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