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军、颜泽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4民辖终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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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辖终117号案件名称
董军、颜泽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军;颜泽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泽雄。上诉人董军因与被上诉人颜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军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中有上诉人董军出具给被上诉人颜泽雄的借条,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颜泽雄作为债权人,上诉人董军作为债务人,债务人履行货币给付义务,债权人作为接受方,故上诉人认为自己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在无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颜泽雄作为接受货币方所在的湖南省衡山县为合同履行地,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贺清生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王林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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