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冶金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保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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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保1191号案件名称
龙山冶金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龙山冶金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保1191号申请保全人大连霆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G4RM4Y,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后牧村。法定代表人刘玉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大连旅顺龙山冶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2417776112,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镇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元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大连霆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大连旅顺龙山冶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565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法定代表人刘玉秋以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14号1-2-3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依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654元。现申请保全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对被保全人大连旅顺龙山冶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54元的冻结。二、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解除查封刘玉秋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14号1-2-3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万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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