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梅、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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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751号案件名称
范红梅、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红梅;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751号 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38633139R。法定代表人,牛生瑞,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XX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范红梅,女,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婷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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