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24财保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24财保59号案件名称
崔建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建华;毛增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财保59号申请人:崔建华,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申请人:毛增波,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崔建华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黑112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毛增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2855)的存款45166元。崔建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建华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毛增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2855)的存款4516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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