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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24财保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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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4财保59号
  • 案件名称

    崔建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孙吴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崔建华;毛增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财保59号申请人:崔建华,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申请人:毛增波,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崔建华与毛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黑112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毛增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2855)的存款45166元。崔建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建华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毛增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2855)的存款4516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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