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武、张朋朋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2021)陕0526民督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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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督18号案件名称
张红武、张朋朋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红武;张朋朋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支 付 令(2021)陕0526民督18号申请人:张朋朋,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XX镇XX村XX号。被申请人:张红武,男,约46岁,汉族,住蒲城县XX街道XX路XX段XX城XX巷XX店内。申请人张朋朋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红武支付劳动报酬27000元。经查, 2020年5月至年底,申请人张朋朋在被申请人张红武承包的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作业。2021年2月9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张红武应支付申请人张朋朋劳动报酬32000元,次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仅支付5000元。下余27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等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由被申请人张红武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朋朋劳动报酬27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58元,由被申请人张红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0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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