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菊,黄勇斌与刘光伦,沈桌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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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455号案件名称
罗菊,黄勇斌与刘光伦,沈桌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菊;黄勇斌;刘光伦;沈桌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黄勇斌,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罗菊,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沈桌英,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刘光伦,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钦琼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52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94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限制高消费。 另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作出(2020)渝0113执18号、19号、20号、484号、486号、10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账户上。2020年11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的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转付至本院账户上。上述案款涉及十四执行案申请参与分配,经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各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参与分配分得案款88556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247元。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查到被执行人沈桌英有渝AXXXXX号“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未查到车辆登记机关,无法查封车藉)。未查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勇斌、罗菊发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 官 助 理 黄 强书 记 员 任榕椿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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