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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与上海乾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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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26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与上海乾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上海乾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261号原告: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张志文,总经理。被告:上海乾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乾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置鑫酒店用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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