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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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1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波;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88号15幢108-6室。法定代表人:徐延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波,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二、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周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周波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水卫仕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首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2、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周波名下银行存款655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账户原冻结信息不变,于2021年11月12日到期;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周波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3、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及查封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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