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袁长栓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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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314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袁长栓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袁长栓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涂破,该队队长。被执行人:袁长栓,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被执行人袁长栓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长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袁长栓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袁长栓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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