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峰、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冀0183执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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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846号案件名称
李亚峰、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亚峰;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冀0183执846号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晓艳、李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宿晓艳、李亚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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