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香、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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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6号之四案件名称
贾玉香、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玉香;刘海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贾玉香,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明号码211322197812210764。被执行人:刘海明,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明21072719780113421X。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海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海明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97.10元,现因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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