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邛崃市固驿畜产品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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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849号案件名称
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邛崃市固驿畜产品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邛崃市固驿畜产品加工厂;杨世全;张素英;重庆市惠美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工业集中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吕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邛崃市固驿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固驿镇新安街。投资人:梁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永福,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世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张素英,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市惠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新村119号。法定代表人:唐爱明,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邛崃市固驿畜产品加工厂、原审被告杨世全、张素英、重庆市惠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伊晶达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唐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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