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程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1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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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2执14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程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程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2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13456F。负责人:朱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彬,男,198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2021)皖0802执147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彬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彬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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