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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虎、蔡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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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新虎、蔡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新虎;蔡银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 原告:蔡银银,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张新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银银诉被告张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银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银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蔡银银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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