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虎、蔡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新虎、蔡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新虎;蔡银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087号之二 原告:蔡银银,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张新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银银诉被告张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银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银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蔡银银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