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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生、索南文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701执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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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701执7号
  • 案件名称

    它生、索南文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它生;索南文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玉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701执7号申请执行人:它生,男性,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囊谦县;拉嘎,男性,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昌都县嘎玛浆忠村;索多,男性,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玉树市新赛村;青梅,男性,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玉树市民主路112-2号。 被执行人:索南文毛,女性,1961年6月5日生,身份证号XXX,藏族,住青海省玉树市赛义那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它生、拉嘎、索多、青梅与被执行人索南文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其弟松周求达自愿保证由其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还款264000.00元整,分三次履行。直至还清。因本案双方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701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立辉审判员:韩英姿审判员:才仁多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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