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田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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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田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田波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负责人: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波,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田波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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